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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路由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2)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4点击率:

  一审宣判之后,极客公司以其并非涉案插件的研发和上传者,与爱奇艺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且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各自主张。极客公司为证明涉案插件由他人上传,提交了其所称的插件开发者的微博等证据,为证明经营没有获利提交了财务数据,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极客公司的平台在2014年7月15日前未开放自由上传,他人无法上传涉案插件,且极客公司一直将屏蔽视频广告作为其产品的主要宣传点,提交了15项来自于极客公司官网的证据。
  经过细致入微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多项来自于极客公司官方网站、多个以极客公司管理人员身份答复用户未开放平台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插件并非他人研发、上传,极客公司应对其承担责任;并且,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双方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因此在网络用户的争夺方面,构成了竞争关系;极客公司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应当被法律认可,其涉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并不能简单以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其未实现盈利的市场份额的价值也应当被正确评估,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聚拢客户群潜在的盈利价值应当被计入本案的赔偿额之中,一审的判赔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国内首例路由器硬件厂商因屏蔽视频广告被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自立案之初便一直倍受关注,特别是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二审民事案件,多家媒体予以报道。本案中,极客公司将路由器硬件与屏蔽广告软件分离,极力伪装成仅提供路由器硬件的厂商,制造了屏蔽广告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的假象。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从竞争的实质出发,客观、公正分析评价这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爱奇艺公司的大量举证足以证明极客公司就是屏蔽广告插件的开发者,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索赔请求,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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