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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尼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春伟、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0点击率: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苏尼克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徐东。2011年3月24日,苏尼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陆春伟签订《聘用协议》,聘用陆春伟为该公司销售经理,该协议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商业信息及机密的保密职责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在商业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任何技术与商业信息都属于甲方的重要的无形资产,不得泄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团体或公司;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时,都必须立即归还所有因工作需要所拥有和使用的商业、技术文件、图纸、商业信函、笔记、报告等(包括电子和印刷媒介),不得擅自使用和泄露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技术资料、原材料、采购价格、制作方法、工种、销售价格、客户名单等。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再受聘予任何其他公司,或为甲方以外的公司提供商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服务。
  2011年7月5日,苏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向陆春伟等人发送了标题为“6月份工资和报销等”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共有三个附件,名称分别为“陆春伟工资表2011”、“ADVENT中国独家代理协议”和“苏州苏尼克价格总表2011”,电子邮件的内容写到:“Alan,你好。你的6月份工资和报销已经打入你的农行卡,详细见附件。你的周报邮件没有附件。附件2是我们和Advent代理协议的复印件(第一和最后一页,覆盖了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地方)。附件3是Advent产品价格表。”附件2的内容显示是两页英文文本(具体内容隐匿)。附件3系有关产品名称、规格及价格的一个表格,苏尼克公司在庭审中述称该价格表为其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价格,针对不同的客户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下降比例为10%左右。
  在陆春伟工作期间,苏尼克公司向其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并报销了相应的费用。2013年6月,陆春伟从苏尼克公司辞职。
  2013年10月,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发出了《有关对纽威石油设备事业部前员工左某某的通报》,通报内容如下:“纽威石油设备事业部前员工左某某在职期间与苏尼克公司销售人员陆春伟于2012年10月15日合伙注册爱文特公司。后来,该公司取代了苏尼克公司成为纽威石油设备事业部新的进口刀具供应商。供货期间,该公司故意耍弄手段将价格抬高,给公司造成了四千余元的经济损失。作为爱文特公司股东之一的左某某,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本案相应的发票证据显示,2013年1月至7月,爱文特公司向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销售过41566.95元的刀具,2013年3月至7月,爱文特公司向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过53831.7元的刀具。2013年5月16日,苏尼克公司向爱文特公司销售过29229.76元刀具。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关于“陆岩”的名片上印有“陆岩总经理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SuzhouAiwentPrecisionEquipmentTechnologyCo.,Ltd.”等字样,英文“授权书”文本显示(具体内容隐匿)。庭审中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均确认爱文特公司未取得ADVENT和TMFM产品分销的官方授权,其所售刀具系从苏尼克公司购买。
  对本案所涉价格表及现有销售发票中同类刀具的单价进行比对,部分刀具的单价情况如下:(具体内容隐匿)。
  在www.advent-threadmill.com网站上,对相应型号的产品具有价格清单,但标注价格系以美元为单位。
  另查明,爱文特公司系2012年10月由陆春伟、左某某、林某某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陆春伟,后经几次变更,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彩霞,股东为陆春伟一人。2013年3月,苏尼克公司与苏州正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苏尼克公司授权苏州正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纽威集团销售、推广和宣传相关指定产品。林某某为苏州正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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