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 2 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因此,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公司成文股东。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5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