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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时间:2015-05-18 10:08点击率:

  8.广告公司、县电视台为制作发布广告证明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家私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的事实;
  9.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5月27日两次向我局回复称公司加盖印章的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该院民事案件所诉信息不相符,该案原告为公司诉被告公司权纠纷案。
  我局于2013年6月19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3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自接受调查以来,一直积极配合,停止了电视广告中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宣传,认为罚款十五万元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同时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销售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家具和利用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形式宣传家具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你利用公司提供虚假的法院判决书,谎称家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了利用“中国驰名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鉴于你能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你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理由予以采纳,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家私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咸丰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74920104000064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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