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按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交工本费。(《条例》第十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