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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5 10:42点击率:
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处罚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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