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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佩坦公司诉迈克尔斯案(2)

发布时间:2015-05-14 13:15点击率: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背景
  本案是关于公司职员信托责任的案例。本案经过两次审理。
  本案中的原告是一家公司,本案中的被告曾是这家公司的高级职员。
  案情
  原告是一家传送设备生产与销售的公司。1988年9月,被告辞去了其在原告公司所担任的职务,随后加入一家公司并担任高级职员,这家公司是为了收购第三家公司而成立的,而后者三分之二的业务是传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并且被告在收购的时候使用了原告公司少量的资产。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篡夺了原告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违反了对原告的信托责任。
  相关判例
  Guth案,该案最早确立了篡夺公司机会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因素。根据该案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如果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获得了一个商业机会,并且公司在财务上有能力利用该机会;该机会从本质上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对公司有实际价值;该公司在该机会中有一定的利益或对其有合理的期望,并且通过利用该商业机会,该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自我利益将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那么,法律将不允许其利用该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以职务身份获得了一个商业机会;并且该商业机会从本质上对该公司并非至关重要;该公司在该机会中没有利益或对其没有期望,该董事有权将该机会视为个人机会。如果该高级职员或董事在其中没有不法使用公司资源,该机会就不属于公司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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