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天丞禾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良种农场、肖小民负担1500元。该款天丞禾公司已预交,良种农场、肖小民负担的15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天丞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红军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张 鹏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乌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