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