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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发布时间:2015-05-12 16:12点击率:

答: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通过改进和完善服务,开发新的险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投保人的多种需求,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满意的保险保障,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在竞争中发展。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八种行为:一是采取欺骗手段,引诱他人产生误认;二是利用独占地位,滥用经济优势,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他人接受自己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三是采取各种贿赂手段,包括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四是以虚假广告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五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六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服务;七是采用高额的有奖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客户;八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服务声誉。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不应有上述八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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