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保险理赔 消费赔偿 工伤赔偿 离婚赔偿 医疗赔偿 损害赔偿 侵权赔偿 合同赔偿 公司赔偿 拆迁赔偿
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消费赔偿 >

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者对人身损害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05-12 16:07点击率:

答: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定:

    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担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