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股东会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未通知甲等小股东参加。甲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注册资本增资的优先购买权。
甲为该公司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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