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各出资100万元和50万成立有限公司。交纳出资额后,乙表示所有公司注册事宜有甲办理,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注册所有的文件都有甲办理并签字,乙没有。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一年后,甲乙控股股东的身份将乙排除,将公司据为己有,乙要求退还出资遭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7条的规定,甲伪造乙的签名,其设立公司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工商登记。且甲乙之间无任何协议,无法证明乙委托授权给甲,所以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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