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整体并入另一公司。会议并未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甲以公司未通知其参加为由,要求撤销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并要求保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由于该公司召集程序违法,会议室所作出的公司决议应予以撤销,另《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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