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为某公司股东。某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注销。A公司还欠款未还,写有欠条,有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因某公司注销就该欠款发生争议。甲乙以某公司股东身份上诉。A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且盖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A公司在欠条上签字且加盖了收货专用章,表明了A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疑。这个行为虽是员工所为,但是属于履行职务,A公司应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债务的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甲乙为某公司股东,有权行使债权,A公司应返还欠款。债权并不会因公司注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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