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经核准创办A公司 ,甲占15%,乙占50%,丙占15%,丁占20%。后因股东不和管理不善,A公司年年亏损,甲提出解散,其他人不同意,协商未果。甲以A公司和乙丙丁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通过司法程序解散A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司法解散公司之诉通常是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引起的,而其他股东的压制行为大多是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而且若甲胜诉,直接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其他股东因判决结果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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