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担保人,由于甲经营亏损,无法还款,乙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妻子丁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丁对借款担保不知情。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丙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没有从中获益。且乙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甲乙订立的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原理,妻子丁与这两个合同都无关。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妻子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担保行为,并认可。所以,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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