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银行借款60万元用于买房。约定月利率为4.65‰,期限为2001年4月30日年到2011年4月30日,甲同意将房子作为抵押。甲未按期还款。银行催款,过了期限仍未还清。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甲的这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借款合同是分期还贷,属于同意债务的分期履行,时效期间应该从2011年5月开始计算。另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如甲累计超过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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