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乙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甲遂将乙诉至法院。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提供证据。在庭审调查阶段,甲提出要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但遭到乙的反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现甲是在法庭辩论前提出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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