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儿童妇老 计划生育 房产地产 合同债权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借款担保 劳动关系 消费投诉 信用卡
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合同债权 >

追加的原告未到庭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5-05-11 17:18点击率:

例:原告一与原告二为夫妻,原告二与被告是表叔侄关系。被告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后并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两个原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告一未经原告二同意,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转让协议。原告二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但原告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的规定,当事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两个原告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可以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起诉,所得财产依法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可以按撤诉处理。我国民事审判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法院不应干预当事人。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