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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可随意中断

发布时间:2015-05-11 16:06点击率:

例:2005年7月26日,甲与某银行签订抵押货款协议,约定贷款20万元,由自有房产做抵押。同时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届满后,甲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到期贷款。2008年7月22日,该银行从甲在该行账户中自行扣款1元,后因各种原因较迟才起诉至法院。

签订时间为2005年7月26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7月25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银行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提出要求其偿还债务,关于银行自行扣款1元并不能代表李某在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并没有因为扣款1元而中断,所以银行起诉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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