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与甲签订一份租用合同,约定租金日期,若无法给付,A公司可收回,租用期间费用都由甲承担。至合同期满,甲有五个月的租金未付。A公司起诉,要求甲给付所欠租金并承担诉讼费。甲称自己已还清,要求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A公司起诉要求甲给付所欠的租金是有具体数额和依据,而不是乱提,尽到了一定的举证义务。《根据名宿意见解释》第75条第一项,A公司对自己已履行的合同义务不需在举证。鉴于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单单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要求A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情理的。且A公司在甲给付租金时都有出具收据,若甲已还清,那就应该出具收据来证明自己已还清。在原告已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时,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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