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送货到乙处,乙出具欠条一张,欠甲38000元整。法院受理后,向乙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乙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案外人丙向法院提出此欠款是其所欠,自己为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案外人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法院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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