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乙借款1.5万元,约定当月底还。甲一直未还,乙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乙。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甲占用的轿车一辆,案外人丙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为该轿车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轿车的扣押,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丙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是对执行标的即轿车主张实体权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丙是符合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的,该行为有效。法院应中止对轿车的执行,解除对轿车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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