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是朋友,甲向乙借款4万元,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出于面子,乙也没要甲书写借据。后乙多次催款,甲总以未借为由拒还,为此,乙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乙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向甲索要欠款的私下电话录音。该录音经当庭播放,语音清晰,谈话内容完整。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乙所提供的录音资料虽未经甲的同意,但乙并没有侵害甲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录音资料可作为合法的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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