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诉请法院要求乙还款,证据是96年的借条。借据有乙的签字。乙到庭辩称未借款,借据中的签名不是他。甲申请笔迹鉴定。鉴定部门称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回,并要求乙在96年前后的签名样本。乙称找不到。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条第1 款规定,甲主张的事实乙予以否认,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而乙不能找到96年的笔迹,再要求其提供,显然过于苛刻,因此,甲尚未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应当继续举证,若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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