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向乙借钱,写有借据一张。一直未还,乙于2008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立案后通知甲应诉,未联系上。9月23日,送达应诉文书,甲不在,告知甲妻,甲妻拒绝签字,采取留置送达,9月24日到10月23日为指定举证期限。10月29日,甲要求反诉。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且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甲提出反诉是在届满后,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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