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的妻子于三年前死亡。他们的儿子乙二十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后甲与丙再婚。丙婚后对甲一直悉心照顾。婚后第二年,甲查出患有癌症,将不久于人世。甲遂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丙,且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甲死后,乙的外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对丙的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条、第52条、第139条的规定,甲自愿将房产赠与丙,丙对家一直悉心照料,符合赠与条件,儿子乙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房产赠与丙是其真实意识,符合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民事活动的自由。虽然甲对自己儿子不管不顾缺失道德,但并没有违反法律,且法官在判案时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道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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