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吕先生201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大客户经理,4个月后吕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由于这四个月内公司既没有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工资,吕先生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谁知该公司竟否认吕先生曾在公司工作。为了证明自己曾在该单位任职,吕先生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而公司对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也均非公司员工。为了查明真相,法官与吕先生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刚进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主动起身并称呼吕先生为“吕总”,随后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领导层,并查明吕先生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判令其向吕先生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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