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陈新2012年9月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万元。2013年5月21日,陈新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与该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不久陈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提出,陈新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该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新入职时所签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曾向该餐饮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新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