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14年8月1日起,大学生进入某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外加提成。10月初,孙某以该电子厂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该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电子厂同意孙某辞职,但单位认为孙某系实习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孙某为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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