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刘某应聘至济南某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考虑到员工的流动性大,一开始没有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打算等试用期满后再办理。谁料才工作了20天,刘某就在送货途中遇车祸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在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刘某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8级。刘某找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公司称,刘某试用期未满,还不算正式员工,刘某也没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己承担工伤费用。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879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虽然尚在试用期内,但已经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仲裁委遂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