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宏大公司工作,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大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君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大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主要是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双方争议的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即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本案李某时至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