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徐某是西安市某食品加工公司的职工,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由于节假日是食品销售的旺季,2015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给他放假,而是口头答应给徐某每天50元的补贴,徐某想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春节安排劳动者休假3天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徐某的叙述,徐某的公司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公司给徐某的节假日工资补贴明显低于法定应获得的工资,因此,徐某应积极主张补休或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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