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先生的妻子在当地一家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有五六年时间。前一段时间,妻子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结果还没下来,单位却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王先生感到很奇怪,询问医院辞退妻子的理由,到底是考试没有通过,还是工作上出了错?但是医院没有给出理由,而是坚持辞退她。这让王先生很气愤:妻子与医院签过正规的劳动合同,还有将近半年才到期。妻子年初刚生过孩子,小孩现在7个月大,身体刚恢复就被单位无理由地“赶走”。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单位无权解除合同,王先生妻子的合同还在履行期内,就算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也要等她的哺乳期期满后才可以。王先生妻子无过错,医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应根据其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发给她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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