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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5-05-11 16:19点击率:

案情介绍:2013年9月,李小姐应聘进入某旅行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二个月后,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单位得知她怀孕后,于11月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李小姐还是按期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及诊断意见书寄送给旅行社。对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执。李小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根据李小姐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确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旅行社以李小姐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院遂判决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李小姐支付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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