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甲与约定时间带着钱去丙家还款,丙不在家,甲还款未果。回去的路上,甲路经闹市是被人抢夺。丙要求还款,甲乙拒绝。
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 款和《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甲乙对丙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丙不在家使甲乙的欠款未得到清偿,甲对钱的事实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但丙的外出与欠款被抢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丙也无法预知。丙不需要负责,甲乙仍需偿还这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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