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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那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5-06-05 14:56点击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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