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⑴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⑵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⑶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⑷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⑸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⑹抵押物照片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