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