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需要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