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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建立 商业秘密核定须报上级(2)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3点击率:

  在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方面,《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不过,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对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的核查时限进行了调整,将之前的“7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
  在此方面,《条例》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罚则。在此方面,《条例》除沿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还进一步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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