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刑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关系。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行政规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现实生活中,行政规制严重不足。有些案件没有经过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没有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使得行政规制与刑法规制之间存在分离。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刑事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对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中,要进一步协调行政规制与刑法规制的关系。
第三,刑法干预经济生活的限度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对于如何把握刑法干预经济生活的限度还存在一些分歧,我个人认为,刑法应当遵循谦益性的原则。但是刑法对我国经济生活干预的范围还是应该有所扩大,尤其要处理好刑事干预、民事保障与行政规制的关系,将刑法干预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使得各部门法关系协调,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