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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看走在法律平衡木上的员工跳槽(2)

发布时间:2015-05-21 10:24点击率:

不过,曹先生也表示,技术人员都会跟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我们的研发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跳槽可以带着技术走,把设计成果带走,那是绝对不可以的。不过,我不敢说大家跳槽时都是那么干净。”

【专家评说】

“竞业限制条款”是面预防侵权的盾牌

虽然人才可以自由流动,王甦也向记者讲述了企业的苦恼,“我们招收来大学毕业生,一点点培养他们。好不容易是成手了,他们就跳槽到别的地方去了。”

对此,北方交通的专家级法律顾问、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有着自己的观点,“有些员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单位有点贡献的员工,在离开知识产权单位后,把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泄露给新到企业,作为自己获得高额酬劳的条件,这已经构成了对原单位的侵权。”因此,受侵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员工跳槽后的活动,保留证据,为以后维权做好充分准备。

杨功涵律师还表示,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制定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尤其是要明确损失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在日后索赔时,企业能够有明确的依据。“竞业限制条款也会约束企业员工,让他们不会轻易跳槽,跳槽后也会守法。”

王甦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就是企业发现线索后报案,警方介入后进行立案调查的。“虽然法院还没有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不过我们还是希望我们的维权经历能够给其他企业提个醒:一定要注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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