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某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某的协助下,接受张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局查获。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后,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评析
由于目前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以及注册商标标识制作工艺普遍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等原因,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唐某非法制造南孚牌电池包装盒的行为,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9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某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伪造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确定一个罪名,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客体特征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批准而获得印制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的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特征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包括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四)主观特征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足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