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儿童妇老
计划生育
房产地产
合同债权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借款担保
劳动关系
消费投诉
信用卡
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消费投诉
>
未列入“三包”目录商品的“三包”
发布时间:2015-05-27 10:11
点击率: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性能、标准、质量方面问题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
上一篇:
特价商品的“三包”
下一篇:
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