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2、自第八日起至十五日内,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修理,但不能退货了。
3、在“三包”有效期内,如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凭维修记录要求退换。
4、除了个别商品有特殊规定外,商品的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如由于零配件供应原因,可按规定延长,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修理后的商品应保证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