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应当办理广告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广告登记的,不得从事网络广告经营业务。
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登记。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登记。
第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互联网经营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及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网络广告监测措施。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二)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