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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5-06-05 15:23点击率: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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