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